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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又4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

发布日期:2023-12-08 15:59:32  作者:产品展示

  近日,第四批15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江苏法院4件入选。截至目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已收录4批共45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有9件案例来自江苏法院。

  案例是世界各国都“听得懂的语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的备忘录中关于加强案例交流的安排,双方商定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版块,持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信息,将中国环境司法典型案例与世界各国共享。

  一、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自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左某、徐某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某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九、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殿、马某凯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某良、朱某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十一、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二、重庆市某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十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某卫生局、白山市某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四、上海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一审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十五、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某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默许、纵容国裕1号船将具有毒害性的舱底废油水偷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弄虚作假获取油水分离器水样合格的检测报告、低价购置废油水接收证明逃避监管。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4万元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等,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刑罚。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船舶污染是长江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在船舶污染案件审理中存在污染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的问题。本案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作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有效破解了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202号指导性案例。

  左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租赁一厂房用来生产铝锭,徐某等人明知左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在其厂房筛选铝灰生产铝锭,共计产生100吨废铝灰。之后,左某、徐某安排人员开挖坑塘倾倒上述废铝灰。经鉴定,涉案倾倒的废铝灰为具有浸出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中应急处置费用高达143万余元。盱眙县人民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左某、徐某相应刑罚,判令左某、徐某连带赔偿财产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合计57万余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认定为15万余元,并责令左某、徐某公开赔礼道歉。

  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必要原则。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203号指导性案例。

  20?100?400?这个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数字题怎么解?王某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林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机械在老山地区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法院判决王某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万余元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其中149万余元用于相关区域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万余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

  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破坏原始植被,进而破坏水土涵养和飞禽走兽的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系统性破坏。本案最大限度地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207号指导性案例。

  75号说 从“大象去哪儿”说起苏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5月,苏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将其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83桶硫酸废液,以每桶1300-3600元不等的价格,交由他人处置。上述硫酸钠废液几经转手,后有12桶被合法处置,3桶被非法倾倒,另有68桶去向不明。法院判决相关被告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硫酸废液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有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直接掌握该硫酸废液生产、处置情况的人员,应对危险废物的去向和处置情况合法性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对被告不利的事实主张即危险废物被非法处置并污染了环境成立。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135号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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